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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一封信

    信息发布者:陈允恒
    2017-09-21 08:57:11   转载

       尊敬的退休同志:

          您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及《茂名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茂府规[2017]4号)规定,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工作部署,我市自2017年9月起分批启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敬告如下: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行政类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以及从编制内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其他合同制工人),离休人员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关于养老金发放项目

          在职时属编制内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并领取退休待遇的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它合同制工人),原待遇水平不降低,其中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不含节日补贴)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粤府[2015]129号文标准计发退休待遇。对已经按原办法发放养老金的,需按129号文标准重核养老金,重核后,按重核标准发放并处理差额,多退少补。重核工作待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出台后进行,在重核养老金工作未进行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参保缴费前办理退休的人员,暂按原办法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

          (二)单位参保缴费后新办理退休的人员,暂按粤府[2015]129号文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发放养老金。

          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原待遇如节日补贴、交通费、住房维修金等其它项目(标准)继续按原渠道发放,所需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三、关于养老金发放时间

          养老金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

          四、关于养老金发放方式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要求,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将自动强制匹配参保人的社保卡金融账户,并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金,您的养老金将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为确保您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未激活社保卡金融账户的,请尽快到制卡银行网点申请激活;

          (二)已办理社保卡但未领卡的,请尽快到制卡银行领取;

          (三)未办理社保卡的,请尽快到各银行网点申请办理;

          (四)需更换社保卡的,请先到原制卡银行办理转行手续后,再到新选择的银行申请办理新卡;

          (五)如社保卡不慎丢失,请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和补卡手续。

          社会保险是民生之基。我们社保部门深知责任重大,定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真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衷心祝愿您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万事如意!

    咨询电话:
    茂名市社保局:3392719、3392707
    社保局茂南分局:2873323
    社保局电白分局:5282032
    高州市社保局:6682038
    化州市社保局:7392116
    信宜市社保局:8866386
    滨海新区社保中心:5358280
    高新区财政社保局:2635055

    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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